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(试行)

时间:2015-1-22来源: 

卫生部日前印发了《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“标准”)通知。“标准”规定了医学检验所是对取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,并出具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,可同时开展病理学检查。“标准”要求医学检验所只接收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,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报告和医学检验结果咨询,不接诊患者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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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为全文: www.labdd.com

卫医*发〔2009〕119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
 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》中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,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要求,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,提高临床检验质量,我部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设医学检验所。现将《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  一、各级地方卫生行*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口、地理环境、交通和医疗机构布局等具体条件以及医疗服务需求,对医学检验所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规划,并严格执行。

  二、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*部门批准设置,其执业登记机关由省级卫生行*部门规定。

  三、医学检验所只接收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,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报告和医学检验结果咨询,不接诊患者。
  
  四、医学检验所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前,应当与其签订协议,明确双方在患者准备,标本采集、储存、运送、接收、检测,检验报告的出具和应用,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事故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。 检验地带网

  五、医学检验所应当严格执行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》,并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,保证检验结果科学、准确、客观。

  六、医学检验所开展临床基因扩增和人类免疫缺陷病*(HIV)检验等特殊检验项目的,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  七、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  附件:医学检验所所基本标准(试行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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